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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发表时间:2019-03-07 点击次数: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进行,根据党委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二条 民主评议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之前,各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动员,启发党员联学院思想实际,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条 每位党员都要写出自评材料,以党员标准检查总结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凡自评材料不合格的,不许参加下一步的评议,直到自评材料合格才能参加下一步的评议。

第四条 在党员写出自评材料的基础上,支部要安排好评议时间、地点进行评议。评议开始后,先由党员进行自评,再由党员进行互评,每位党员逐一进行。确保每名党员都得到客观、全面的评议。评议过程中要安排人员做好评议纪录。

第五条 在集中评议之后,支部要对重点对象要进行群众评议。在听取群众评议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老师、学生骨干、学生干部的意见。

第六条 在集中评议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由支委会进行组织评议,按照学院党委要求定出党员格次,上报学院分党委。

第七条 学院分党委对各支部上报的评议情况审核后,上报学院分党委审定。

第八条 对被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学院分党委和支部要进行教育帮助;对不合格的党员,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经支部通过、学院分党委审核后,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九条 民主评议后,各支部要填好民主评议表、统计表,写好民主评议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一并报校党委组织部。由学院分党委组织委员负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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