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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2-02-21 点击次数: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肃发展党员纪律,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 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于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把关不严、材料审查不细、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 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主要有:二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政治辅导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以及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各个环节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使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给党的组织建设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1.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未能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写实记录,不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

2.没有认真审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未能准确掌握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

3.发现入党积极分子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

(二)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没有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3.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也未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在预备期内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

(三)党支部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首先对党支部书记进行责任追究,其次对副书记、组织委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未对申请人年龄和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未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2.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没有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没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集体)研究决定,没有报上级党委备案;

3.没有指导培养联系人对培养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没有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没有对学习、工作单位变动的入党积极分子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不足一年就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未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未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或讨论不充分,未报上级党委备案;

5.没有按规定程序对发展对象进行认真的政治审查或没有形成结论性材料,或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有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6.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与会党员人数达不到要求、表决不实行票决制、会议记录不完整;

7.没有对预备党员做好培养教育考察或预备期未满一年就批准转正;

8.出现入党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涂改严重、他人代替入党介绍人填写有关材料等情况;

9.发展党员过程中入党材料未经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员审查,或对组织员指出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

10.入党材料没有按规定及时归档,或归档不全、材料遗失;

11. 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

(四)发展党员过程中,政治辅导员对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中未能协助党组织把好关,没有认真、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介绍在上述环节中所涉及人员的情况,甚至故意隐瞒问题,要追究其责任。

(五)党总支在发展党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党总支书记、 副书记、组织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不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或把关不严,不派人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

2.不召开总支会讨论,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人指示直接签署意见报。

(六)二级党委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备案,没有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2.没有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情况进行预审,没有及时将预审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

3.没有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没有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 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

4.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不召开党委会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没有逐个审议和表决;

5.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

6.无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讨论审批,或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7.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未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或报备名册发生漏报、多报、内容明显错误等情况;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或对伪造行为没有发现并进行及时制止、处理。

(七)受党组织委派,同发展对象谈话以及对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甚至隐瞒谈话及调查时发现的问题,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

(一)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调查、认定和组织处理,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纪委、组织部、二级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追究党支部及副处级(不含)以下党员干部责任由二级党组织具体实施,结果报校纪委和组织部;追究二级党组织和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责任由校纪委、组织部具体实施。自发现问题之日起 30 天内处理完毕。

(二)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按《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个人要出具书面检查材料,制定整改措施,并在一定会议上进行检查。对典型案例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对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公布。

(五)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情况纳入二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和支部书记“双述双评”指标体系;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在确定年终考核成绩、晋职晋级等环节时作为一项内容予以考虑。

(六)校纪委、组织部、二级党组织在执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办法过程中,要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区分责任,及时查处。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 检查。校党委基层党建督导组要加强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督导。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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